安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(精选)——聚焦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强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工程中心”)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提升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(包括工程和技术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及试验发展等)能力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,参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安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依托我市具有较强工程和技术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建设的市级研发平台。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,开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,突破关键共性技术,开发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装备,培养工程技术人才,提供工程技术服务,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。
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与管理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”的原则,实行“分类认定、动态管理、绩效评价、优胜劣汰”的机制。
第四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(以下简称“市科技局”)负责工程中心的宏观指导、认定、考核与监督管理。各县(市、区)科技主管部门、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、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。
第二章 认定条件
第五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依托单位在安阳市境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运营状况良好,能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场地、设施、资金等保障,且近两年无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保事故及严重失信行为。
(二)工程中心定位清晰,研究方向明确,符合安阳市产业技术发展导向,主要开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,具备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企业重大技术开发任务的能力。
(三)拥有一支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团队。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;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(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少于50%),且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。
(四)具备良好的工程和技术研究试验条件。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(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),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、检测手段和试验条件,原值不低于200万元(软件类等特殊领域可适当放宽)。
(五)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,近两年R&D经费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%(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);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的,应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。
(六)近三年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果,如主持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、获得知识产权(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)、开发新产品新工艺、获得科技奖励等,并具备良好的应用推广前景。
(七)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、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,包括技术委员会、开放合作、人才培养、知识产权管理、财务管理等制度。
第三章 认定程序
第六条 工程中心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,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。
第七条 申报程序:
(一)申请单位登录安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,在线填写《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》,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。
(二)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,报送至所在县(市、区)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。
(三)县(市、区)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,形成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。
第八条 认定程序:
(一)形式审查: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环节。
(二)专家评审: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,重点评价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力、团队水平、条件设施、成果产出及运行管理等情况。
(三)公示与认定:根据评审结果,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,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发文认定并授牌。
第四章 运行管理
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,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指导机构。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,规范运行。
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围绕主要任务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,积极开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,每年至少实施一项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项目。
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产学研合作,面向行业开放服务,积极承接委托研发、技术咨询、检测分析等任务,促进资源共享。
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,注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,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。
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,注重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,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运用。
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本年度工作计划,同时抄送归口管理部门。
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有事关方向调整、主任变更、依托单位重组等重大事项,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。
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
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。评估内容包括:研发条件与团队建设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开展情况、成果产出与转化、开放服务与产学研合作、运行管理与经费使用等。
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市科技局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研发平台,并在科技项目立项、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;对评估不合格的,限期一年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。
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其资格:
(一)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或经营异常无法正常运行的;
(二)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、环保事故或严重失信行为的;
(三)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,且与原定位严重不符的;
(四)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报告或拒绝参加绩效评估的;
(五)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九条 被撤销资格的工程中心,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“安阳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”,其中“XXX”为依托单位主营业务领域或技术方向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原《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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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6 16:21:35